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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大家都是如何辞职的?递交辞职申请要慎重

    来源:http://community.csdn.net/Expert/topic/4785/4785982.xml?temp=.1939966

    大家可能多次面对离职,大家都是如何辞职的?如何辞职更正确,大家可以讨论一下!从我个人的经历看,如何辞职确实要慎重。如何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个属于违约行为,当初从snda离职时深有感触。大家可以讨论一下,如何辞职能更大的保护我们的利益!下面是专家的意见:

    “笔者在实践办案中,涉及到员工辞职的案件时,最大的感触,就在于员工在递交辞职申请时,过于轻率了。

    很多员工辞职,真正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找到了更好的单位,有的是在原单位工作不顺心,还有的是原单位的很多做法是违法的,个人生存都成了问题。但是多数员工在递交申请时,在辞职申请上,所写明的原因,最多的是“因为个人原因,特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这是最多最常见的一个理由。

    多数员工在解释这一行为时,一般都说这样做比较委婉,不伤单位的面子,利于友好解决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纠纷。笔者不否认这样的一个理由,确实有这样的作用,但是这样做本身,实在已经置员工自己于“他为刀俎,我为鱼肉”的一个境地。

    这样的一个辞职申请,确定无异的一个后果是员工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的话,要责无旁贷地承担了。不可能再罗织任何的理由,不可能再补充任何的理由,不可能再重新回到真正的离职原因中去。

    我们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员工依据这样的理由辞职,顺利解决了问题。但是我们知道,不知道有多少员工,在仲裁或者诉讼时,面对单位举出的这样一份辞职申请,面对自己当时的亲手书写,亲笔签名,强口争辩时,得到的却是法官或者仲裁员的一句质问:为什么你当时不写上你说的这些情形呢?哑口无言!在面对后来的仲裁结果或者法院判决时,欲哭无泪!对此,我们只能感到深深的悲哀与无助的同情。

    我们知道,调解、友好解决,始终应该是一个方向。就象从国家大事上,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一样,我们国家的方针无论当初对香港澳门,还是今日对台湾,始终把友好和平解决作为上上策,而且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但是,又何尝放弃过主权的保障呢?又何尝放弃过战争的底限呢?职场如兵场,调解和平解决,不以投降为方式。
    而在于我们看来,递交那样一个理由的辞职申请,无异于已经向公司投降,任由公司宰割了。碰到仁义的公司,也就算了,碰到规范的或者不怎么仁义的公司,就有可能会家破(人亡就不会了)。

    我们只建议,在离职这样一个敏感的过程中,要懂得抢占制高点,抢占对自己最有利的地势。拿到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不是为了伤害别人,不是为了伤害单位,而是为了保护自己。

    我们希望,真的希望,以后在办案中,接触到这种辞职理由会越来越少。真的不愿意再去看那些无助的面孔了。
    另外,员工对于这种问题的认识存在还存在这样一个误区:我已经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还是违约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并作答如下:

    这是一种十分法盲的认识。(不要在意说话重了)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是赋予了员工可以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方式提出辞职,但是同时,劳动部又下专文解释这种规定本身只是赋予了员工辞职的权利,但是同时也确认,这种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话,员工仍然要承担。

    《劳动法》实施那么多年了,各大网站各大论坛各地仲裁机关以及法院,不知道依据这样的情形判决仲裁了多少这样的案件,不知道已经有多少员工,因为轻率离职付出了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随便GOOGLE一次,就有数百个案例跳入你的眼球。如果作为一个员工到现在还不知道这一点,实在无异于不知道杀人者要负刑事责任一样在法律上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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