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计算机科学论坛  (http://bbs.xml.org.cn/index.asp)
--  『 灌水天堂 』  (http://bbs.xml.org.cn/list.asp?boardid=26)
----  潘一丁:往生一个社会人、留下一颗常青树--关于实行“树葬”的设想建议  (http://bbs.xml.org.cn/dispbbs.asp?boardid=26&rootid=&id=123494)


--  作者:潘一丁
--  发布时间:2/18/2012 3:49:00 PM

--  潘一丁:往生一个社会人、留下一颗常青树--关于实行“树葬”的设想建议
一,设想产生的背景
“人生自古谁无死”,这是宇宙大自然的一个新陈代谢、推陈出新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所以在接受这个现实的同时,古人只能退而求其次地,考虑起安排如何处理好人死后留下的遗体,以便对此生有个交代的,所谓“殡葬”方式。于是根据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以及社会地位,产生了诸如土葬、火葬、海葬、天葬等,形形色色的方式和仪式来送别亲人。但是除了天葬或海葬外,其它不管什么方式,都要产生『占用土地或消耗能源、污染环境并产生大量额外碳排放,以及日益高涨的社会成本和家庭经济负担』的问题。对总人口已达70亿的世界、尤其是对世界有举足轻重影响的14亿中国人而言,在面对包括饮用水或可耕地不足在内的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碳排量超标等严重问题时,在号称已经进入高科技“文明进步”的时代。作为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为己任的中国人和自诩为“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有必要对如何处理去世之人的方式,来一次“移风易俗”。以科学而理性地、考虑任何一个可以有效改进(或改善)这种处境的建议。

二,建议要点描述
该设想的基本要点,就是在符合(或起码不违背)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或价值观思维的前提下,放弃浪费能源、增加碳排放和空气污染的传统火葬习惯。将土葬中的“卧式横葬”,改为可以结合植树造林的“立式竖葬(树葬)”。创造性地建立起一个“死去一个社会人,增加一棵常青树”的可持续自然生态循环理念。在这个人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上,进行一次真正的“移风易俗”。在根本的生死观念上,将当代人类的文明,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或境界。具体做法是:

首先,要建议通过行政手段(类似当年的度量衡改制),借助媒体潜移默化的宣传。将“去世、身亡或死去”之类的词汇,在正式场合下,逐步统一为“往生”,为接下来的“殡葬改革”作前期舆论准备。这不仅跟任何社会或宗教观念(如上天堂、下地狱、去到极乐世界等说法)并无违背或矛盾,而且更符合科学的“物质不灭定律(只不过换了一个存在的形态)”以及中国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宇宙观。理论上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阻力,可以逐步形成“习惯成自然”的条件。

其次,结合城镇周边的植树造林规划和交通条件,划出一些可以“林、墓兼容”的山丘和坡地。并根据林业建设的技术要求,作前期的规划。再根据未来扫墓者的可能需求,设计必要的“便民(祭拜)”设施(如配置水井、风电或太阳能)。准备就绪后,开始接待“往生”者。

每一个根据不同客观条件,和自己遗嘱或家属意愿,完成告别、纪念、追悼程序(除非有特殊情况,如烈士或对国家有特别贡献的人士,一般此阶段国家不负担任何相关费用)后的往生者。将由当地民政部门成立类似“殡葬业”的专职企业接手。家属原则上以类似选“车辆牌照号”方法,获得一个具体安葬地的墓穴号。“往生”者将被装入由可自然降解(甚至含有生物养分)的材料制成的标准“(人形)容器”、或由上述材料制成的包装袋中。垂直放入由专用机械钻挖好的标准洞穴中,填土并种上选定的树苗,同时埋入基本尺寸一致,外观造型可以各异的小型墓碑,完成全部安葬程序后,由专职的林墓维护人员兼顾照看。其有限的全部费用开支,扣除造林补贴后,可以作为国家为每一个人提供的“全民福利”,纳入国家财政开支计划,并交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一旦这个建议获得采纳并付诸实践。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由于国家一视同仁地承担了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丧葬费用。彻底解决了当前社会“死不起”的抱怨和担忧,以及“死人也要享受贫富不均待    遇”的尴尬,起码在往生者的层面上,跟宗教一起体现一点“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理念。还可以通过各种层次(包括高科技和新材料)
   的有趣而更有意义的纪念品开发,形成一个有生气的新兴产业。来转移或减轻对失去亲人的痛苦,并吸收一部分他们从殡葬改革中节省下
   来的消费潜力。这绝对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更是对当前盛行的所谓“中国人缺乏创造性或创新能力”说法的反击。

2,大量节省了用于一般土葬的棺木(木材)、或用于火葬的能源消耗和可能的交通运输费用,以及不可避免的额外“碳排放”。

3,采用这种方式,不仅理论上可以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的程度,有效地减轻对国际承担的“减排”义务负担;还反过来可以通过往
   生者肉体的分解释放出来的有机养分,来加快树苗的生长,让树木提前进入“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的良性循环过程,不增反减地,
   来冲销自己生前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而且由墓地形成的树林,同样具有防风、阻沙和涵养水分的作用,可以为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贡献最
   后一份余热。

4,可以有效地减少郊区或农村对可耕地的占用,促进绿化程度,改善环境气候条件。

5,可以为由此形成的新风尚,发展出一个专门设计、生产各种相关工艺纪念品的行业。其经济效益前景绝对可期、销路永远不断,未来必将
   成为让“死人也可以创造GDP”的朝阳行业。

6,为配合这种方式,需要设计、制造一种专用(实际为林、墓两用)的标准钻挖机械。一旦试制成功,可以尽快申请专利并考虑大量投产,
   因为对一个14亿人口的国家,其未来的需求量和经济效益可观。而且一旦这种科学殡葬方式,在中国人的带头示范下,最后获得各国的认
   可、接受。那么相关机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前景,更不可估量!

三,可行性探讨

虽然乍一看来,这种直接“竖葬”的方式,跟中国人上千年来的“卧葬”风俗有点格格不入,有人会担心受到习惯势力的阻挠和反对。但是认真想来,却完全不违背任何宗教信仰或社会道德伦理的逻辑。对有“通情达理”能力的中国人而言,是绝对有说服力,并经得起质疑或挑战、辩论的。因为不仅回族同胞早就有不用棺木直接土葬的习俗。何况它还象征性地满足了“顶天立地”“要站着死不跪着生”“宁死不屈”等、早已形成的社会公义和价值观标准,也符合宗教关于“上天堂或入地狱”说法的合理先后方向顺序(头上脚下),还可以灵活地根据地势、选择朝向。理论上应该是无懈可击的。

四,如何实现这个建议?

可能的方案一:首先要设法说服一部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比如喜欢“标新立异”的陈光标先生)。由他们从基层搜集民意,串联更多的代表,一起讨论形成一份关于『建议国家推行利国利民的科学“树(竖)葬』的正式提案,交人大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政府考虑安排立法,并付诸实践,一气呵成。

可能的方案二:由对此建议有兴趣也有开发专用机械的技术实力和资金的相关重工企业集团。在通过可行性讨论和对样机设计或试验有一定把握、并抢先注册专利的基础上,组成专门的游说团队。找到中央有关的民政、环保和科技或红十字总会等部门。宣传这个建议,并争取说服他们认同和具体支持,先选择一个有意愿的地区或城市进行试点后据以推广。或者由他们帮助将建议转到国务院或国家领导人手中。一旦能获得他们的首肯,就算“大功告成”了,因为剩下来的具体问题,在聪明和能力超强的中国人手里,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笔者更愿意为此提供全方位的咨询)。

也许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或提示,那就是『中国人应该以这样鲜明而影响深远(特别是在国际环境“减排压力”的当务之急上),却无需从精神或物质层面的实质上,要付出“伤筋动骨”代价或损失的、大动作移风易俗“革命”为契机,来作为宣示真正“思想解放”和中国人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的象征性起点,从而唤起中国人的觉醒和自信。此一绝对顺应大自然“生生不息”运动规律的创造性变革,一旦成功,必将代表中国文化和中国特色(人口基数绝对值超大),载入人类文明发展史册!』

这也是代表科学《新理论》对人类作出的一个具体贡献、和对中国文化的创造性回馈,并立此存照,让历史的事实,在《新理论》这块“试金石”上,留下可以评论或检讨的痕迹。因为这个“建议”可能暗合易经中“天人合一”的哲学观,和命理学中『积极主动地,为的确不容乐观的2012年“冲喜、改运”。来顺应“玛雅预言”中可能的科学“天道”规律,而不是简单、愚昧的迷信,或“破罐破摔”般的盲从』

但愿中国人能够把“向钱看”的注意力分出一点来,认真关心一下这个对未来人类有不可估量影响的建议。而不要一味跟在孔子后代(北大的孔庆东教授)或韩寒、方舟子后面当“跟屁虫”。仅仅热衷于在网路论坛或影视媒体上夸夸其谈,打无谓的“文字、口头官司”,醉心于卖弄伶牙俐齿的“窝里斗”,让民主的所谓“言论自由”,成为离间、分化两岸三地同胞的“离心力”。最后反而让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成为西方利益集团为自己犯的错误嫁祸的“替罪羊”,甚至靠敲诈勒索中国、把中国人当成用来弥补自己经济损失的“肉票(绑匪用语)”,铸成不可挽回的历史“千古恨”!

欢迎去强国论坛深水区参加讨论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treeView=1&id=116359610&view=2&boardId=2


--  作者:hjx_221
--  发布时间:2/19/2012 7:48:00 AM

--  
这个建议很好哦!!
--  作者:潘一丁
--  发布时间:2/19/2012 8:19:00 AM

--  
那就请帮着一起宣传,以便形成足够大的舆论吧。谢谢!
W 3 C h i n a ( since 2003 ) 旗 下 站 点
苏ICP备0500604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6.87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