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计算机科学论坛  (http://bbs.xml.org.cn/index.asp)
--  『 灌水天堂 』  (http://bbs.xml.org.cn/list.asp?boardid=26)
----  潘一丁:名人孩子涉嫌的“轮奸案”应成为新政法治观的试金石  (http://bbs.xml.org.cn/dispbbs.asp?boardid=26&rootid=&id=126091)


--  作者:潘一丁
--  发布时间:3/6/2013 9:27:00 AM

--  潘一丁:名人孩子涉嫌的“轮奸案”应成为新政法治观的试金石
文集发表时的注:

该文在大陆光明网无障碍登出;却在猫网上传时,被“婉拒(理由莫须有)”;更在“天涯杂谈”明明通知『已通过审核,将在10-30分钟后发表,请勿重复发帖』结果却如石沉大海。笔者对此伎俩或行径极为不齿,深表遗憾。特立此存照!潘一丁2013.03.06.)网址:http://blog.boxun.com/hero/201303/panyiding/3_1.shtml

最近,一起令人震惊的“轮奸案”,引起社会广泛的注意,一时间成为广泛议论的焦点,众说纷纭、谣言四起、猜测不断。虽然由于“两会”召开期间维稳的需要,可能对报导加以控制。但却不能排除因“处理不当”、触犯了社会在两性关系的道德底线上“民规俗成”的大忌(不接受强奸或轮奸行为),而成为以后社会不安定“隐患”导火索的可能。新政为什么不趁机再烧一把火,采取主动将这种潜在的“危机”烧掉,转化成宣示自己“法治观”的机会呢?这绝不是虚头八脑的说“假、大、空”话,而是完全可能做到的“有法可依、依法可办”的实事。

为便于展开讨论起见,首先让我们对此次事件,作一个负责任、不带主观情绪或偏见的“就事论事”叙述。那就是『权不高(离权力中心尚有相当距离)、但位重(因在当年一部引起社会轰动影响的电影中,唱过几支极受欢迎、更流传甚广的红歌插曲而家喻户晓。成为从来没有打过仗、立过出生入死的战功、却享有将军衔的社会名流)的著名歌唱家李双江、梦鸽夫妇的独子李天一(又名李冠峰),涉嫌参与一起集体淫乱(包括强奸、通奸、顺奸或轮奸可能在内)的犯罪活动的事实』现在争议的问题是:一,李天一有份参与的,到底是“轮奸”还是“集体淫乱”行为(二者量刑程度不同)?二,李天一是否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从而有“脱罪”的可能?这才是问题的焦点或关键之所在。因为在今日之社会,各种“性犯罪现象”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中国人真正关心、在意的,是“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以及“有没有法律特权存在”的问题。偏偏这两个问题在这起案件中,解决起来是并不困难的。比如:

有传说,案中的女性“受害者”,已经被优厚的赔偿条件(如提供户口、房屋等高额经济赔偿)买通,同意以承认“自愿”为条件“翻案”,同意撤诉私了,从而改变这起案件的严重性质和判刑标准。这的确是类似案件中常见的结果,是社会一种普遍“见利忘义”的无奈现实,但是却并不影响本案的社会示范效果。

我们完全可以顺势在接受“受害人”改口的同时。一方面要追诉其“报假案”的欺诈罪;还要更改她的“受害者”身份,转成这起集体淫乱案件中的“同犯”,一起接受公开惩处,反而可以从正面起到“以儆效尤”的威慑作用;

这起案件中的另一个焦点,就是李天一的年龄做假问题。有传说认为他实际已经成年,之所以还想留在未成年阶段,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减轻法律的惩处。只要不弄虚作假,这也是符合法理人情而无法指责的“钻空子”行为。问题是必须掌握确凿的年龄证据。

其实解决的办法一点也不难。因为在此之前,医学科学已经找到确认真实年龄的方法--测骨龄。并且成功应用在奥运会等国际性大型体育赛事中,用来检验游泳、体操等参赛运动员的真实年龄,以保证比赛的公平性。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引进这种科学方法,来获得李天一的真实年龄,作为判刑或追究造谣者“诽谤罪”责任的依据。其可行性前提,是必须杜绝参加鉴定的具体人员,因受到权力关说或金钱贿赂而“弄虚作假”的可能。建立起有法律永久追诉权的个人签名负责制。以便将来在任何时候发现检测结果不真实时,可以追究参加者个人的刑事责任、使其承担名誉受损的风险,以及对相关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从而不敢去“铤而走险”。

事实上,因为李双江并不是真正权高位重的高官,所以李天一也不是“衙内”级别的二代。加之以有过被劳教的“前科”。所以对他的“依法处理”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绝对应该是对正能量的加分,是利大于弊的。而对他所犯错误(甚至罪行)的任何宽容或包庇,一定会引起社会的不满甚至反弹,形成有害的负能量。权衡之下,新政的有关部门应该怎么做?是再清楚不过的了。

这不仅是对新政以干实事来“取信于民”的大好机会,也是对能否坚持“法治观”的真正考验。望“两会”能知所轻重地三思!



--  作者:257258
--  发布时间:3/8/2013 9:04:00 PM

--  
最后也不是以轮逮捕的吗。
--  作者:潘一丁
--  发布时间:3/15/2013 11:28:00 AM

--  
“最后(定谳)”不是还没有到吗?
W 3 C h i n a ( since 2003 ) 旗 下 站 点
苏ICP备0500604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6.87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