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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一丁:论陈水扁的“剩余价值”  (http://bbs.xml.org.cn/dispbbs.asp?boardid=26&rootid=&id=88683)


--  作者:潘一丁
--  发布时间:12/15/2010 4:19:00 PM

--  潘一丁:论陈水扁的“剩余价值”
前台湾“总统”、烂仔陈水扁及与其“狼狈为奸”,坏事做够、谎话说绝的妻子吴淑珍。终于被台湾选民唾弃。下台后移交司法审判,最后被判有罪,要入监服刑。当看到剃着平头、被编号为“1120”的囚犯陈水扁,一扫当初被戴上手铐、押入囚车时的那种嚣张气焰,而以“(夹着尾巴的)丧家犬”形象,出现在平面媒体上或电视镜头前时,一种感慨由然而生:一个在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传统中早已存在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真正“民主法制观”,有如“迟来的正义”般,现在已经落实到烂仔总统陈水扁,和他的贪渎家庭全部成员头上,虽然由于那里社会在假冒伪劣的“民主”氛围中,“大众皇帝们”必然存在的“窝里斗”,使得过程并不完美,结局更存在“变数”(因政党轮替而有被政党私利“特赦”的可能)而有所保留。但是仍然替中国文化在这一次正面的成功实践感到欣慰,因为无论如何,它为中国人在思考自己国家或社会的未来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证明中国社会在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是不需要像某些精英读书人(如胡适、鲁迅或现代主流精英、各种民运人士之类)所说的那样“非当西方跟屁虫不可”。而且不仅不要当,反而有信心、也有条件为全人类开创一条,足以让西方就像当初对中国的“四大发明”一样、拿来借鉴的真正“文明之路”。这本来就是中国文化的“天命”之所在!

如果认同这个观点的话,那么根据“废物利用”的科学环保原则,作为“废品、人渣”的陈水扁,就不要急于马上“扫进历史垃圾桶”,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利用他的“剩余价值”。那就是在中国真正“民主化”的过程中,可以随时拿来充当一个难得的“反面教员”。

首先,陈水扁可以成为考验体现台湾真正公平、正义的“民主法制观”的“试金石”。因为自从陈水扁贪渎案开审以来,由于政党之间的利益冲突,那里社会就一直存在“有罪”或“无罪”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审判过程中,更出现过主审法官由于政治倾向而滥用权力的事实。虽然被执政党控制的司法机关加以纠正,但从那里多有发生的法官受贿渎职事件来看,已经暴露出“法制无能”的本质。因为“法制”只不过是一个有效的工具,而真正起作用的是使用工具的人(或政党)。这不,陈水扁入狱还没几天,包括对犯妇吴淑珍“入狱与否”的决定,就不断有形形色色的“特赦”之风,被放了出来,企图以“人性或人道”的压力来影响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决心,令人担心马政府会不会因“投鼠忌器”,怕得罪部分没有是非观的选民而作出妥协。一旦真是如此,就等同于“民主法制观”的破产,和“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反民主价值观的复辟,从而使台湾的“民主”贬值到一文不值!

其次,陈水扁案件对正在受到官场贪腐之风盛行困扰,想探索“民主之路”的大陆中国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让中国人认识到,中国社会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是有效的法制工具被人为搁置的问题。更是“刑不上大夫”的落后传统观念影响的结果,只要观念不变,再“改革一千次”也没有用。这也是无数人争过公务员考试“独木桥”的根本原因。因为这是争取当可以享受“刑不上”待遇的各种大小“大夫”的机会。

所以,对台湾而言,坚持毫不手软地“依法(注意是依法而不是依感情上的好恶)”惩处陈水扁案的所有案犯,真正体现出“恶有恶报”的因果轮回价值观,“变废为宝”地,真正树立起“以陈水扁为鉴”的“民主法制观”,这就是陈水扁对台湾的“剩余价值”。

对大陆而言,政府领导人和社会大众,同样可以以“陈水扁为鉴”,从中得到启发,找到“治贪腐无力或效果不彰”的原因,以及改进的方向。只要真心想这样做,就一定能取得明显的效果。否则陈水扁就是一面照出自己社会百态的镜子。这更是陈水扁“剩余价值”的额外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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